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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项目收益专项债:地方政府融资“前门”地方政府融资模式未来的方向是逐步弱化城投债的名义和实际的意义,最终演变为一体多面的融资结构: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为主体,各种专项债券为结合,省级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或者为下级政府代为发转贷,未来最终演变为各地级市发行自己的“市政债”,逐步弱化城投平台的地位。若地方政府城投债的需求完全转化成地方政府债券,则地方政府的利息负担降低,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对城投平台的依赖,并达到降低城投平台地位的多重作用。
在本案中,黄印能为证明其为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提交了其与吴植红于2007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电汇凭证》及吴植红于2007年1月10日出具的《声明》各一份。《协议》约定:以吴植红名义代黄印能出资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资款700000元由黄印能支付,吴植红代理期间出现的业务风险责任由黄印能承担;《电汇凭证》载明:2007年1月9日,吴植红向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二环支行的账户汇款700000元,附加信息及用途处记载为投资款;吴植红在《声明》中确认上述汇入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700000元出资款是由黄印能支付。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八)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错误,剥夺了黄印能的诉讼权利。1.审计目标、审计期间均未征得黄印能的同意,仅按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的申请,程序显失公平。2.一审判决剥夺了黄印能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一审开庭结束后,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又于2018年12月18日将经过篡改剪裁的52张财务凭证复印件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将上述证据复印件送达给了黄印能,但一审法院在尚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于三日后的2018年12月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严重剥夺了黄印能诉权,程序违法。一审判决22页:“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提供了52份统计凭证,确定相应的报销单据剪裁仅属于负责人签名一栏进行,而非对于内容进行”的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该证据未经质证,黄印能从未见过该证据原件,而仅从复印件来看,负责人处有“郭群”字样的签名,并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负责人签名被剪裁。3.一审判决遗漏重要证据。黄印能于2018年10月10日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原告补充提交证据清单及说明》,系2010年度、2011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名信息,该证据系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示,2018年12月14日一审二次庭审时已经过质证程序,但一审判决却未予任何记录和评判,遗漏了重要证据。
就品牌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天猫精灵在今年第一季度出货量达到110万台,使该公司成为全球出货量排名第三、中国地区排名第一的智能音箱厂商。Canalys分析师哈蒂·何(Hattie He)说:“阿里巴巴旗下智能音箱的销量自去年双十一以来就一直很不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天猫平台的渠道优势和阿里巴巴出色的营销能力。”
指数基金的增长通常被归因于,其相对于主动型基金优势:较低的成本、扣除费用后的优异回报率,以及投资者持有指数基金账户的税收优势。在过去20年里向指数基金的转移非常显著,指数基金占投资于股票共同基金总资产的份额增加了8倍以上,从1995年的4%增至2015年的34%。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黄印能是否享有在存量返还利润中享受利益分配的权利,黄印能该等权利是否已经通过陈某承接业务的方式得以实现,以及存量返还利润应如何认定。对此,第一,黄印能在本案中提交国浩首字〔2012〕第21号《关于印发国富广东所运行管理〈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国浩首字〔2012〕第24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富广东所运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华广东所(合)、瑞华会计所(合)亦提交了内容有别的同名文件,对于双方文件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已予以详述,本院予以确认,黄印能提交的两份文件应认定为真实。第二,根据黄印能提交的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件,黄印能可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时所享有的权利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还利润中享受利益分配。本案中,双方没有对黄印能可享受利益分配的存量返还利润具体范围进行约定,在案证据中2011年1月23日《会议纪要》和《转制方案》存在涉及存量相关表述。审查上述证据,一方面,2011年1月23日《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确定存量业务分配原则,并对具体业务进行了分配,可见上述会议纪要内容直接指向存量业务范围和分配内容。另一方面,从《转制方案》表述来看,该处“存量”是针对“相关专业公司”而定义的“核定的相关专业公司业务收入”,主体指向明确一致,而本案当事人之间则是对存量业务主体指向存在争议。综合上述分析,并依照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德永会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关于“我们认为2011年1月23日《会议纪要》界定的存量业务更详细具体”的意见,本院认为,存量业务范围应当依2011年1月23日《会议纪要》确定的业务范围认定,黄印能可在上述范围内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第三,《会议纪要》于2011年1月23日已对陈某所承接业务进行了分配确定,而直至2012年4月在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件中,仍然确认黄印能享有在存量返还利润中分配利益的权利,如该等权利已通过陈某承接业务的方式得以完全实现,显然无需在文件中再载明由分所财务管理部门预留并于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分配方式。瑞华广东所(合)、瑞华会计所(合)辩称黄印能该等权利已通过陈某承接业务的方式得以完全实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第四,关于黄印能存量返还利润分配权益认定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存量业务范围应当依2011年1月23日《会议纪要》认定。鉴于合同期内业务收入应属可预期范围,且双方在本案一审审计实施过程中未提出相关申请,故本院酌情认定按照《会议纪要》载明的预计收入金额认定存量业务收入,经计算合计为234万元。同时,业务收入存在相关业务合同期限的限制,故黄印能所享有分配权益的存量业务应当以预计总金额234万元为限,黄印能主张自2011年起每年均享有分配权益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审计报告载明国富广东所审计期间营业收入26469041元,实现净利润204350.51元,国富广东所(合)在审计期间营业收入8063568.63元,利润3116521.26元,鉴于两主体存在改制过渡关系,按合计收入、合计利润核算总体利润率较为合理,经计算利润率为9.62%。综上,黄印能可以分配的存量返还利润为69288.24(234万×9.62%×30.78%)。